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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制度建设

中共彩宝彩票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期:2015-11-17 00:00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党委在全所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不断推动科研事业的全面发展,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党委在全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所党委积极支持所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科研、开发、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涉及我所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讨论形成集体意见或建议,并上报彩宝彩票。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及精神文明和创新文化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所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重大体制改革、机构设置、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讨论审批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六)研究决定所管干部的选拔和使用;

(七)审议纪检、工会、共青团、妇女及统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行政提交党委决定的事项,包括科研、开发、后勤、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所领导和有关部门需要提交党委讨论的问题,报综合处汇总,由综合处报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在讨论有关行政工作方面的议题时,党委书记应在会前与所长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议题确定后,综合处一般要提前1至2天将议题及有关材料分送党委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会上一般不予讨论。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委员组成。根据议题需要,非党委委员的所领导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党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或减少召开次数。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采用碰头会、扩大会的形式代替党委会。

第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必须有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后由党委指定专人负责传达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 党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在讨论相关内容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所议事项涉及到党委委员本人及与其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人员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议事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以及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党委会成员根据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得多数委员的同意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的决定或决议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重要干部任免和特殊情况需要时,可在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不同意见人数比较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九条 党委会在研究干部选拔和使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其中党委书记、所长及分管领导必须到会。讨论中如果原拟定人选被否决,必须按干部任免程序由干部管理部门重新提出人选,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要自觉维护党的纪律,严守机密,会议讨论的问题,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时,任何人不许向会外人员泄露,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每次党委会均要作好记录,并以不作整理的原始形式及时保存。会后若要查阅,需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可视其内容与需要,编印成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下发。

第六章 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副书记或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对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决议或议事结果,由综合处负责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由有关部门执行的,一般由综合处处长传达和催办,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书记或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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