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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研党委[2016]22号关于印发《中共彩宝彩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日期:2016-11-15 00:00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

中共彩宝彩票

彩宝彩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6年9月22日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党委在全所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科研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部党组、院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执行党委(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党委在全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所党委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所工作,保证科研、开发、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条 凡涉及我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必须参与决策。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会的议事内容:

(一)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事项;

(七)涉及我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八)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七条 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党委委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出。党委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1天送达各党委委员。

第八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会议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委员组成。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十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召开次数。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采用碰头会、扩大会的形式代替党委会。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受党委书记委托也可由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党委指定专人负责传达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议题需要,非党委委员的所领导可列席会议。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在讨论相关内容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议事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议事,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涉及重大问题及重要工作部署,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议事时,应一题一议。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进行充分讨论。党委会议主持人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其他委员意见;党委委员要根据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的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党委委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持同意和不同意意见人数比较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的与会人员要自觉维护党的纪律,严守秘密。会议讨论的问题,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时,任何人不许向会外人员泄露,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条 每次党委会均要作好记录,并以不作整理的原始形式及时保存。会后若要查阅,需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可视其内容与需要,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并在有关范围内下发。

 

第六章 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二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委员同意方可进行,其中党委书记、所长及分管所领导必须到会。讨论中如果原拟定人选被否决,必须按干部任免程序由干部管理部门重新提出人选,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副书记或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或议事结果,由综合处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并由综合处催办,及时向书记或党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或决议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经党委书记和所长协商一致后,可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决策。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人数的一半。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委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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