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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1-10 10:23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

一、修订《办法》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黑财教〔2021〕100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资金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类。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二)明确资金预算编制要求。项目预算编制包括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编制。资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应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项目研发需求和不同来源分别编列。项目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便于评价考核。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编制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研发类项目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成果转化类项目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13%;“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间接经费比例按照上述标准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资金额度省级财政与应用方出资比例相应分别提取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三)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与调剂管理。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履行省政府批复程序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省财政厅拨付下达项目资金。通过省科技厅转拨的非省级预算单位,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根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禁止事项清单》(黑科联发〔2022〕9号)要求,按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办理支出。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报省科技厅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突出科研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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